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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进一步细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范

编译者:mall发布时间:2018-4-20点击量:53160 来源栏目:关注岛礁

2017年1月10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修订后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据悉,《意见》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智囊和参谋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规范》的修订主要是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和指导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工作。

修订后的《意见》分为建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专家库、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程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责任等3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以评审专家库替代专家评审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主体两个方面。其中,将原文件中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修改为建立评审专家库,要求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各自的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原文件规定的海岛管理机构自行组织项目用岛专家评审会的基础上,此次修订明确规定也可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以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更好地开展项目用岛专家评审工作。此外,还细化了勘查和专家评审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用岛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测量基本要求。

其中,将“无居民海岛使用”修改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改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同时调整了格式。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此次修订《意见》,是对该办法的贯彻实施。此次修订的原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紧密结合海岛管理工作实际、充分采纳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因此,原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保持不变,仅对与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政策形势和管理实践不符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废止。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36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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