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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

编译者:mall发布时间:2018-4-20点击量:52378 来源栏目:关注岛礁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已经国家海洋局第4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28日

(本文有删减)

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

前 言

海岛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基础平台,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宽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捍卫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健康的海岛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指导“十三五”期间我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规划总结回顾了“十二五”期间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海洋强国、生态文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对《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进行了细化与深化,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和保障措施,是“十三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二五”期间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进展

“十二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为依据,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为抓手,在海岛生态保护、海岛经济发展和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海岛地名普查、权益岛礁保护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第一,海岛管理能力不断加强。首次完成了全国海岛地名普查,摸清了我国海岛数量,设置了3647个海岛名称标志,编制了《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并获国务院批准;实施了远岸岛礁调查;启动了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获取了高精度海岛遥感数据,建立了国家海岛数据库;建立并实施了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地方海岛保护与管理队伍不断增强,初步构建了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业务支撑体系。

第二,权益岛礁保护取得突破。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领海基点及领海基线,公布了钓鱼岛等岛屿及其周边海域部分地理实体的标准名称及位置示意图;选划了22个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成7个领海基点所在海岛视频监控系统。权益岛礁保护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肯定。

第三,海岛生态保护稳步加强。基本建立了海岛保护规划体系;推进了海岛生物多样性及重要生境的保护,新建8个涉岛自然保护区、17个涉岛特别保护区,涵盖海岛309个。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涉岛保护区180个,涵盖海岛2300多个;实施了169个海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一批生态受损海岛得到修复,开展了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和边远海岛开发利用等工程,截至2015年底,723个海岛实现电力供应,建成污水处理厂118座,年污水处理量25258万吨;建成垃圾处理厂68个,年垃圾处理量231万吨;我国12个海岛县(区)的城镇污水处理率超过了74%,海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第四,海岛开发利用不断推进。初步构建了无居民海岛管理制度体系,陆续制订了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无居民海岛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配套办法;海岛执法不断推进,巡查覆盖率达到75%;建立了国家和地方无居民海岛分级管理体系,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规范,全国共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16本;支持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国家重大海岛开发平台建设以及其他涉岛项目的开发利用,有力地促进了海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存在问题

我国的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全面深化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海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主要是:海岛生态保护尚需加强,生态破坏事件仍有发生,部分典型生态系统退化严重;海岛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尚需提升,海岛开发利用约束和引导不够,历史遗留用岛还没有纳入有效管理,高品质、精细化海岛开发利用方式尚未形成;部分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稳定性受到威胁;海岛业务支撑能力尚需提高,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仍需完善,海岛资料系统性不够,基础研究不深入;海岛分级保护和管理体系尚需完善,一些地方海岛管理能力和力量不足,保护合力尚未形成等。

(三)面临形势

从国际上看,海岛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转型正成为全球性关注的议题;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岛综合管理正成为当今全球海岛保护管理的发展趋势;国际地缘政治关系更加复杂多变,岛礁生态保护问题正成为各方角力的重要内容,海洋权益维护出现新动向。

从国内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产权制度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海岛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为海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海岛工作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供给侧结构改革对发展海岛生态旅游、生态渔业以及重点海岛的开发开放提出了新需求;公众对生态产品需求不断增长,海岛生态保护逐步成为全社会共识;重点海岛开发正在成为沿海地区转型发展的新支点,海岛逐渐成为新时期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总体上看,我国海岛保护与管理既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机遇,也面临着保障海岛生态安全、权益安全和提升海岛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的挑战,必须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岛综合管理,才能确保海岛生态和权益安全,保障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深入落实《海岛保护法》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立足于海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促进海岛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将“生态+”的思想贯穿于海岛保护全过程,建立健全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综合管理体系,不断强化海岛生态保护,切实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助力开创海洋强国建设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要求,以自然修复为主,推进生态修复与整治,加强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维护海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坚持绿色发展。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推进重点海岛的合理利用,建立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开发利用约束和引导机制,防止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

坚持惠民共享。按照发展与民共享的要求,将海岛保护与改善海岛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将海岛开发与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引导公众和社区广泛参与,提高海岛保护与管理惠民成效。

坚持改革创新。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深入推进海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探索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坚持示范带动,加强考核监督,构建权责一致的海岛保护与管理运行机制。

(三)规划目标

“十三五”期间海岛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海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海岛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进一步提高,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海岛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具体目标如下:

海岛生态保护开创新局面。形成分类分级海岛保护制度,10%的海岛纳入国家海岛保护名录;完成生态红线划定;新建10个国家级涉岛保护区,构建依托海岛的生态廊道;实施50个生态岛礁工程;发布海岛生态指数。

海岛开发利用水平跨上新台阶。培育一批宜居宜游海岛,探索形成旅游、渔业与工业等海岛生态化开发利用模式,海岛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率提高;创建100个和美海岛;发布海岛发展指数。

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的保护进一步增强。完成51个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

海岛综合管理取得新进展。基本构建海岛保护的约束与引导制度体系,完成15项标准规范的制修订;海岛生态监视监测能力大幅提升,国家和地方分工协作的监视监测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提高海岛生态系统的科学认知水平;增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水平。

(四)总体部署

“十三五”期间,以推动海岛生态文明建设为根本宗旨,以促进海岛发展成果与民共享为基本任务,以维护海洋权益为关键使命,以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为重要方向,以提升海岛治理能力为基础保障,助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智慧海洋建设,发挥我国海岛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总体部署如下:

   

一是建设海岛生态文明。以建立实施生态红线和海岛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涉岛保护区建设和生态修复为抓手,完善海岛保护体系,保护海岛自然岸线、生物多样性,修复海岛生态系统,推动社区参与,防止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推进海岛生态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向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和生态安全转变。

二是促进海岛经济发展。以创建和美海岛、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为抓手,建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引导和约束机制,探索用岛模式,推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开发近岸海岛,支持边远海岛发展,推进海岛资源开发利用由注重生产要素向注重消费要素和生态功能转变。

三是严格保护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加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及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的监督管理,修制订领海基点监视监测与保护范围标志设置标准规范,完成51个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

四是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契机,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指导,拓展合作交流领域,开展海岛治理新理念、海岛生态保护新方法等经验分享与交流,促进全球海岛可持续发展。

五是完善业务体系。围绕海岛保护管理能力提升需求,以海岛监视监测、统计调查、科学研究和标准规范为抓手,完善数据收集分析体系,加强执法监督,为海岛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业务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一)保护海岛生态系统

1.强化海岛生态空间保护

构建由整岛保护和局部区域保护相结合的海岛生态空间保护体系。建立海岛保护名录制度,实施整岛保护,探索开展封岛保育。加强已建涉岛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保护能力建设,适时开展调整升级工作;选取具有典型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迁徙路线上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划定为保护区。加强对海岛自然岸线、自然和历史人文遗迹的保护,确定开发利用海岛保护区域和保护对象,防止开发利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全面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实施红线保护制度,加强考核与评估。

专栏1 海岛保护名录

制定海岛保护名录的确定标准,将领海基点所在无居民海岛、典型生态系统分布海岛、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分布无居民海岛、典型历史人文遗迹分布无居民海岛、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名录中海岛监视监测和保护效果考核。到2020年,10%以上的海岛纳入国家名录,各省20%以上的海岛纳入本地名录。

2.保护海岛生物多样性

分步开展海岛生态本底调查,摸清重点海岛生物多样性;开展海岛物种登记,建立物种数据库和重要物种基因库,构建海岛生物物种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我国海岛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清单。加强海岛外来物种防控,开展外来入侵物种调查和生态影响评价,探索推进海岛生物安全和外来物种管理制度化进程。支持建设海岛生物多样性长期观测样地,开展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监测与评价。维护依托海岛的生态廊道,保护典型物种及其生境。建立并发布海岛生态指数,引导社会提升对海岛保护的认知和预期。

专栏2 海岛生态廊道

海岛生态廊道系指依托海岛生态系统的典型物种迁移、繁殖、栖息的廊道,包括“东亚-澳大利亚”鸟类迁徙路线、斑海豹和绿海龟产卵场、典型经济鱼类“三场一通道(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所在海岛。开展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摸清廊道沿线海岛的分布、位置和生态系统特征,将关键无居民海岛纳入保护名录,维护海岛生态廊道。以迁飞鸟类为纽带,开展生态廊道沿线海岛国际合作和调查研究。

3.修复海岛生态系统

开展海岛生态系统受损状况调查与评估,推进生态受损海岛的修复。实施珊瑚礁、红树林、海草(藻)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支持海岛周边渔业资源养护,开展海岛重要自然和历史人文遗迹保护。开展鸟类栖息地保护;优先选择乡土物种,推进植被恢复与修复,防治水土流失,构建水下、海岸和岛陆层级贯通的植被景观体系。采用恢复海岸沙丘、人工补沙、木质丁坝等亲和性手段开展海岛海岸和沙滩修复。加强海岛地区环境整治,提高垃圾污水处理能力。建立海岛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海岛整治修复的引导和管理。

4.推动社区共建共享

完善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功能,开展多样化的海岛基础地理信息和保护状况信息服务。开展休闲旅游、灾害预警预报等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定制化信息服务。完善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社区参与机制,明确社区居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鼓励社区居民参与海岛保护与管理决策和行动,发挥涉岛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岛生态修复工程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职业技能、就业和收入等方面的提升作用,形成社区参与海岛保护“共建、共管、共享”的良好局面。探索推进海岛生态保护认养制度和海岛保护社会捐赠制度,支持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海岛保护行动,共同推进海岛保护与管理。

专栏3 海岛保护社区参与示范

选择若干典型海岛,加强海岛居民生态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居民参与海岛保护能力。依托生态岛礁工程和和美海岛建设,扩大居民在保护区管理、宣传、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生态旅游方面的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明确海岛居民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责任与义务,引导社区自觉参与海岛保护。

(二)合理利用海岛自然资源

1.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

主动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形势,建立健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国家出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沿海地区制定出台配套文件。探索海岛审批与海岛周边海域围填海审批衔接等制度。严格实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范围、条件、程序和权利体系,探索赋予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和出租等权能。修订《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制度和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研究出台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指导意见,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推进无居民海岛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市场化方式出让。

2.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制定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明确开发利用对植被、自然岸线及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研究提出海岛建筑物设施总量、高度和离岸距离等限制指标;研究提出石化、旅游、渔业等产业用岛控制性指标。进一步强化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控制性与引导性作用,强化分类分区管理,落实用途管制制度。开展海岛自然资产负债表编制技术研究,选择3个县级区域开展试点;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将海岛资源资产变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探索建立对地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考核监管机制。开展海岛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生态损害和生态补偿研究,推进实施海岛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

3.推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主动对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保障重大项目用岛需求,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和舟山、平潭、横琴等国家级涉岛新区的开发开放;扶持辽宁长兴岛、上海长兴岛、浙江大榭岛、浙江玉环岛、浙江洞头岛、福建东山岛和广东南澳岛等重点海岛产业集聚区发展。研究总结海岛成功开发经验,支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海岛海水利用示范,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加强海岛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动国家出台支持海岛经济发展政策,鼓励近岸海岛多元化保护利用,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推动边远海岛交通体系发展,支持码头、桥梁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石化和核电等重大用岛项目的引导,推进以产业链延伸和集约节约用岛为主要目标的绿色用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在海岛地区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示范。创建和美海岛,制定发布海岛发展指数。

专栏4 和美海岛

和美海岛系指生态健康、环境优美、特色鲜明、乡风文明的有居民海岛或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立和美海岛创建标准、考核与退出机制,引导建设100个和美海岛,多方位开展和美海岛建设成果的宣传和推介。

4.培育宜居宜游海岛

落实与国家旅游局的合作协议,依托丰富的海岛旅游资源和海上丝绸之路文化资源,发展观光、运动、休闲度假、生态渔业、休闲渔业、观赏渔业等生态旅游产品。支持码头、游步道、海水淡化、垃圾污水处理、电力供应、海洋牧场、景观保护与修复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海岛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基础设施建设破坏海岛原始景观和生态系统;加强海洋文化保护与挖掘。保障生态旅游用岛需求,培育一批海岛生态旅游目的地和精品海岛生态旅游线路。探索建立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的海岛生态旅游开发模式,促进海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打造岛群经济网络,形成现代化服务体系,建成一批宜居、宜业、宜游的魅力海岛。

专栏5 生态旅游岛

培育11个海岛旅游片区,分别为长山群岛、芝罘岛群、庙岛群岛、觉华岛、灵山岛及周边海岛、海州湾岛群、舟山群岛、平潭岛、横琴岛、海陵岛和大洲岛。培育8条涉岛旅游线路,分别为环渤海海洋海岛线路、海上丝路线路、南中国海线路、山东仙境海岸海岛线路、海州湾海岛线路、浙东沿海海洋海岛线路、海西海洋海岛线路和海南海岛热带风情线路。吸收国内外发展经验,探索总结生态旅游岛发展模式。

(三)严格保护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加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及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的监督管理,开展领海基点及其所在海岛保护技术研究,修制订领海基点监视监测与保护范围标志设置标准规范。完成51个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开展领海基点保护范围标志的巡查,修复或设置部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标志;新建10个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监视监测系统;依托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开展爱国主义和科普教育。

  (四)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1.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

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为重点,加强与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斐济和瓦努阿图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办好中国-小岛屿国家海洋部长圆桌会议。提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绿色海岛与蓝色经济合作的倡议,在海岛生态保护、开发利用、经济发展和治理经验等方面与沿线国家开展交流与务实合作。加大与美国、欧盟、韩国等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力度,借鉴国际海岛保护与管理成功经验。培养选送优秀人才到国际合作组织或平台任职,支持科技人才牵头承担或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适时发起海岛领域的国际合作计划,引导形成以我为主的项目合作机制。依托中国政府海洋奖学金项目,资助国外海岛保护与管理人才来华学习。

2.做大做强国内合作平台

鼓励依托海岛建立国际旅游岛以及国际中转、补给和仓储基地,开展旅游、贸易和港口物流合作与服务。提升国内现有海岛论坛和海岛科教基地的国际影响力。将平潭国际海岛论坛建设成为全球海岛保护与发展政策和数据权威发布平台;将舟山国际海岛旅游大会打造成旅游发展经验交流和合作平台;将唐山湾海岛发展论坛打造成国内外海岛发展经验的交流平台。继续引导APEC等国际组织中的海洋合作方向,推动东亚海洋合作平台黄岛论坛、厦门国际海洋周等国际交流平台增加涉岛议题。支持舟山摘箬山岛、宁波梅山岛、平潭海坛岛建设国家海洋教育示范基地,开展海岛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

3.促进全球海岛可持续发展

开展国外海岛资料、法律制度、管理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收集研究,构建全球海岛信息网,为国内外海岛保护与管理提供决策信息支撑服务。开展海岛治理新理念、海岛生态保护新方法等经验分享与交流。引导相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积极介入,主动参与多边、双边涉岛合作项目和计划,促进全球海岛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业务体系

1.开展监视监测

在“十二五”基础上,依托智慧海洋工程,推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开展智慧海岛建设研究。开展海岛数据的采集、收集和整合,建设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系统,加强数据挖掘与应用,建立统一的无居民海岛监视监测业务平台,实现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状况的常态化和业务化监视监测。完善工作机制,国家负责对全国无居民海岛遥感监测,地方按照统一要求具体负责辖区内海岛监视监测工作,并就国家发现的“疑点疑区”予以核实。建立实施海岛监视监测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制和责任制,对各单位、各地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建立监视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强化监视监测在预防和预判中的作用。加强监视监测人员培训。

专栏6 智慧海岛

智慧海岛是智慧海洋在海岛领域的应用与实践。根据智慧海洋建设的总体思路,研究构建智慧海岛体系框架,搭建信息感知、数据互联与普适计算体系,建立国家海岛大数据中心;建立综合管控智能服务系统、海上丝绸之路智能服务系统和公众服务智能服务系统,实现海岛信息融合、知识发现与智能应用。开展智慧海岛建设试点。

2.实施统计调查

全面实施海岛统计报表制度,适时设立海岛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技术和范围研究,探索统计调查由县级行政区向岛群和重点海岛延伸。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开展区域性特色指标、内容的设计与统计调查,推动形成“全国统一框架、区域特色明显”的统计调查体系。编制和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开展信息分析技术研究,强化统计调查政策建议功能。保障海岛统计信息系统业务化运行和维护,实现海岛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加强统计调查队伍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专栏7 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岛综合管理

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岛综合管理是一种跨学科的海岛管理方法,要求以科学理解海岛生态系统的演变规律为基础,将人类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管理,以海岛生态系统范围为管理边界,以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和服务功能、达到海岛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继续开展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岛综合管理内涵、边界、原则、目标、体系构成、管理工具与方法、实现途径等的研究,不断完善理论和方法体系,以指导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

3.强化科技标准支撑

加强海岛基础调查与数据收集,开展海岛生态系统结构、功能、过程与服务以及海岛脆弱性形成机制、人类活动对海岛生态系统的影响及机理研究。围绕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岛综合管理,开展生态保护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岛监视监测、海洋生态红线中海岛保护措施研究、典型海岛水资源形态及对海岛生态系统的影响规律等管理技术研究。围绕生态岛礁工程、和美海岛和监视监测系统建设,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装备,开展集成和应用。研究制订一批标准规范,完成15项标准规范制修订,包括以生态化利用为重点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标准规范、以生态岛礁建设和生态系统综合评估为重点的海岛保护管理标准规范、以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为重点的海岛监视监测标准规范。推动建立全国海洋标准化委员会海岛保护分技术委员会。

专栏8 标准规范

制修订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标准规范,包括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大纲和技术要求、集约节约利用、重点生态要素保护及使用权价值评估等。完善海岛保护标准规范体系,包括各级海岛保护规划大纲、生态岛礁建设指南、生态修复与效果评估、海岛生态系统评价等。健全监视监测标准体系,包括自然形态、岸线、开发利用和植被等四项基本要素以及鸟类等典型物种监视监测规程、生态本底调查技术规程和监视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规范等。

4.加强执法监督

加强海岛行政执法,清理非法用岛活动,依法查处各类海岛违法案件。开展严重破坏地形地貌、未批先用等海岛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探索建立海陆空立体联动的执法巡查模式,重点加强无居民海岛和特殊用途海岛的执法检查,巡查海岛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大对临时用岛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海岛名称监督管理以及名称标志的巡查与修复。理顺海区与地方海岛执法机构的关系,加强与驻岛军队、海事、通信、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协调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的督察工作。

四、重大工程

(一)生态岛礁工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至少在50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在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海岛上实施生态保育类工程,在我国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和其他重要权益类海岛上实施权益维护类工程,在具有典型或重要自然和历史人文遗迹的海岛实施生态景观类工程,在有居民海岛和拟开展生态旅游的无居民海岛上实施宜居宜游类工程,在开展生态实验基地建设和生态监测站(点)建设的海岛实施科技支撑类工程。通过生态岛礁工程的实施,使我国海岛生态系统完整健康,生态服务功能彰显;海岛人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品质大幅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的宜居宜游海岛;权益海岛保持稳定并有效管控;我国海岛基本实现“生态健康、环境优美、人岛和谐、监管有效”。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态岛礁建设模式、标准和长效的建设与管理机制,引领全国生态岛礁建设。

(二)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监视监测、评价、研究、标准与业务监管、信息系统支撑和保障等六大体系建设。监视监测体系依托“智慧海洋”、“一站多能”、“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空间基础设施和海洋信息化建设,实施121个海岛生态监测站点升级与建设,监测能力基本能够覆盖我国海岛,开展每年2次的我国海岛数量、岛体形态、开发利用和植被覆盖等四项基本要素的常态化监视监测,并逐步拓展监测内容和要素,开展保护名录中海岛、生态红线内海岛及其他重要海岛生态监测。评价体系主要开展海岛生态系统状况综合评价和单岛评价,定期编制监视监测公报。研究体系主要开展监视监测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突破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在线监测技术,提出一批海岛生态系统关键影响因子。标准与业务监管体系主要构建系列监测和数据质量标准。信息系统支撑体系主要是开展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信息服务、业务监管、成果展示等应用系统的建设和运维。保障体系主要是监视监测管理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业务化运转。

(三)海岛生态本底调查与物种登记试点工程

开展全国海岛岸线、植被与土壤、沙滩和水资源等调查,摸清全国海岛岸线、沙滩、植被覆盖、水资源等状况;实施200个海岛的调查,摸清其生态本底状况,识别海岛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对象,为确定海岛生态系统范围及界限,保护海岛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健康提供科学依据。在“十二五”工作和本底调查基础上,全面搜集有关海岛调查成果,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整编和同化处理,形成数据集和数据库;以浙江海岛为试点,研究海岛植被型、群系和分布特征,进一步确定控制海岛植被分布的关键因子,构建植被型分布与气候关系模型,开展海岛自然区划示范和部分海岛植物物种登记。

(四)历史遗留用岛调查与管理工程

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用岛调查与管理工作。全面查清我国历史遗留用岛的基本情况,包括用岛类型与用岛面积、构筑物的面积和高度、权属现状及其来源和费用缴纳情况等;以海岛为单元,建立历史遗留用岛数据库,作为管理的基础依据。开展分类处置与管理试点,符合规定的,简化相关手续与程序,鼓励用岛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岛保护法》及有关配套制度,补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许可;在历史遗留用岛上,《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新增的开发利用行为,应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用岛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海洋局建立统筹谋划、系统部署、协调推进的长效机制,广泛动员各地和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沿海各级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岛保护法》、《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本规划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任务的责任主体和实施进度,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的实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编制和实施“十三五”海岛保护工作规划。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安排海岛相关资金、改进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增强多元投入

利用好中央财政资金、海洋开发性金融,支持《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本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与重大工程。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岛保护的投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做好规划项目的储备、申报和资金筹措,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海岛保护。

(三)强化队伍建设

在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海岛管理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海洋局系统和地方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海岛业务支撑单位作用,支持涉海科研院所开展海岛科技研究,参与海岛治理,稳定支持10支海岛科技创新队伍。利用“海洋人才港”工程,与涉海高校联合培养人才;利用“蓝海导航人才”工程,开展继续教育,每年至少组织500人次的人员培训,提升海岛管理与研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形成一批支撑海岛保护与管理的人才队伍。

(四)深化军民融合

建立健全海岛保护与利用军民融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军地双方优势,加强信息交流,创建高效有力的军地合作模式。研究废弃国防用途海岛及其设施转为民用机制。

(五)推进宣传教育

将海岛保护作为生态文明理念的传播途径。完善中国海岛网功能,建设平潭海岛博物馆和海岛三维展示平台,应用全媒体手段及时发布海岛有关信息,宣传海岛保护成就。继续实施海岛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活动,培育青少年海岛意识。编纂《中国海岛志》;与有关媒体合作,摄制系列海岛宣传片;编制一批海岛保护知识材料,广泛开展宣传普及,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海岛、爱护海岛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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