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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洁: 我国公海保护区与海洋制度的对比分析

编译者:mall发布时间:2018-10-17点击量:173740 来源栏目:领域专家

发布时间:2018-09-26

摘 要:目前陆地上的国际格局已基本定型,许多国家将发展重心向海洋转移,海权竞争日趋激烈。加之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采和渔业捕捞等活动,海洋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日趋严峻。海洋环境与资源遭到的日益破坏和生物多样危机促进了国际间对海洋保护的合作,也提供了重塑海洋秩序的契机。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公海保护区制度显现了其存在的优势,但是要想使得公海保护区制度在国际上切实发挥其作用,平衡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伴随着人类在公海活动的范围和频率的增加,国际社会和舆论都高度重视人类活动会给海洋环境及其生物带来什么样的威胁与伤害。针对这一问题,公海保护区制度孕育而生。公海保护区是国家在公海上划定、出于海洋环境保护而实施一系列保护和限制性措施的海域。虽然现在为止公海保护区制度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全球性的法律框架,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其他的一系列的国际规范性的条约和规范都给公海保护区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公海保护区对公海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的同时也为人类留下了巨大的资源和财富。然而,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得公海保护区仅在某些海域有效展开,完善公海保护区的实施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目前公海所建立的几大保护区

在不断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沿海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开始热切关注公海保护区的建设问题,提出了很多关于建设潜在保护区的意见建议。并且在国际社会、有关的沿海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建设起了三个公海保护区。世界上第一个公海保护区是于1999年11月25日由法、意、摩洛哥三国共同签署的《为海洋哺乳动物建立地中海保护区的条约》而建设起的地中海派拉格斯海洋保护区。此保护区约有53%的水域是属于法、意和摩洛哥管辖海域范围之外的。三个国家共同管理和监管该保护区的海域生态状况并且协力把控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控制。

在这之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区域海洋组织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又有两个公海保护区被建立起来,一个就是2009年11月通过决议建设的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另一个则是在2010年9月通过的大西洋公海海洋保护区网络,会积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条例,来维护公海海洋的生态环境的运行。

二、海洋制度的基本含义和概述

(一)海洋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洋制度的定义则是指对涉及海洋的人群以及组织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一系列条约规定,包括了来源于国家和组织强制力实施的一些正式规则,也囊括了社会舆论带来的或者是社会组成人员自发性实施的一些非正式规则,以及海洋管理的运行机制。正式的规则主要包括了海洋管理政策和海洋管理战略以及海洋管理法规和规划等。非正式规则也就是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了海洋价值观与海洋意识,还有海洋习俗和海洋禁忌之类等,人们在漫长的海洋活动与实践中演化出了这样的制度和规则,并且这样的规则与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和人类思想方面以及生活态度融合在了一起,从而得到了人类社会对其行为规范的认同和遵守。

而正是这样的将海洋管理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融合在一起发展形成了一个大的框架,这个框架确确实实影响到人们的海洋活动与生活。而这样的框架也确确实实是被绝大多数人所认可的规则而存在的,并且将更多的海洋活动与实践行为,和涉海人群的行为归纳进这个框架之中,让其在规则之下运转从而实现同步的发展。

(二)未来我国海洋自由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我们目前对于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评价虽然一直都很高,“公海自由”的观念也深深扎根在人们的意识之中,但是,根据现在公海环境资源问题的危机不断加重,发展中国家日渐崛起的现实之下,公海自由制度也应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改变与完善。因此,我们应当公海自由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并且去计划和构想出一个能够维护全世界人类利益的公海制度发展蓝图。

根据现实证明,由于各个主权国家分而治之,各自为政的理念,每个国家都会向海洋索取巨大资源来保证自己的发展,这肯定会导致“公地悲剧”。特别是那些海洋大国,能够依靠着科技和军事的强大,来推行自己海上的霸权地位,从而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抗议。因此,必须建立起来一个保证全世界人民利益的组织,让这些所谓的海洋大国,海上霸主也能受到制约的组织来管理公海。

三、公海保护区与海洋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发展进程分析

(一)公海保护区和公海海洋制度之间的基本矛盾论证

按照国际惯例的要求,每个国家在它所管辖的海域范围之内,除了拥有开发和利用海域资源的主权权利之外,还应该承担起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全球环境污染或者跨界危害来源,调节它们带来的危机后果的义务。公海自由原则旨在将公海对一切沿海国家和内陆国家进行开放,任何国家都拥有在公海上从事合法行为的自由,也因为此公海海域也就在所有国家主权范围之外,所以对于公海保护义务的划分范围很难划分清楚和公平,所以这样也就导致了海洋保护区建设在国际法上的正当性有了很大的争议,它与传统的公海自由这一制度产生了相互冲突的地方。

(二)公海自由保护区的发展前景对海洋制度带来的影响

现在我们看到的虽然是国际社会普遍渴望共同合作来改善公海生态环境的积极呼吁,但是因为公海保护区自身的一些问题和合理性没有的得到有效处理,大多数国家和组织还是持一个观望的态度和立场。公海保护区和海洋保护区来比较可以发现,它的特定性是最为明显的。公海保护区是在空间上划定一片区域或在某特定区域内,采取一定的措施,以达到保护特定海洋环境和生物资源的一种管理模式。它能够体现特定的地域地点和海洋生物的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科学地采取保护手段,提高公海实际管理的功效。现行公海法律制度中多为系统性概述或笼统性介绍,极少提出具体的执行手段。目前的只是单纯性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这种特殊保护模式的需要。根据现在的海洋法制度我们实行的是“公海自由原则”,而公海自由保护区的建设则是对这个公海自由原则造成一定的冲突。届时也可能会激化国家管辖权与公海保护区的矛盾,反而使得保护区失去它原有的意义,这种不协调性更加影响主权国家对于公海保护区问题上的立场。

四、公海保护区与海洋制度的困境以及应对措施

(一)公海保护区与海洋自由制度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

目前,公海保护区面临的主要困境就是法律的不完善,公海保护区实践已经展开,但是相关法律框架没有形成。虽然现有的全球性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鱼类种群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地区性条约(如《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巴塞罗那公约》)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决议为公海保护区的实践奠定了一定的国际法基础,但同时也造成了这一领域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引起了国际法不成体系的问题。上述的这一问题甚至会导致有关的国际法规制分层增多,规制的有关重要内容尚且过于冗杂缺乏规范性。缺乏统一性,从而在适用过程中出现难以避免的不协调情况。全球性法律的缺失使得公海保护区难以大规模地进行建设,公海保护区只得以区域或地区性推进的方式发展。公海保护区的管理计划多是交由管理机构的附属机构决定,或者直接缺乏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的出台由保护区内各缔约国协商而定,这种非强制性的规定,直接导致了保护区内管理措施的约束力,只得作为一种道义约束。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与海洋自由理论学说存在着很微妙的关系,一方面是积极的,而另一方面也可能对其造成消极的影响。海洋自由理论当中一些较为符合现代国际法理念的内容被公海自由学说所汲取,与此同时又发展了海洋自由理论本身。然而,当今的国际法发展进程也相对的受到海洋自由理论的消极影响。放眼当下,正是因为海洋自由理论发展完善成就了公海自由制度,公海自由理论也十分符合现代国家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在现代国际法中海洋自由理论才能够良好的发扬利用下去。当前,公海地理条件出现逐渐恶劣的局面,海洋自由理念迎来严峻的环境挑战问题。海洋自由理论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开拓创新,更加完善化自由的概念与内涵,才能够更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一系列海洋问题才能得以充分的解决。

(二)未来针对公海保护区与海洋制度问题提出的创新型思维和建议

首先,应当建立起一个国际性的监督管理机构,并且相关的公海管理设施必须通过这个国际组织的登记或许可。与此同时,国际法的全部内容精髓所在以及重点强调的就是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牺牲狭隘的国家利益并毫不犹豫的去维护人类共同的利益是当我们的国家利益和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出现分期和冲突时的一个必然选择。鉴于此,在目前公海保护区海洋问题频现的大背景下,一个规范的,统一性的管理各国公海区域被活动的国际组织的成立和继续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接下来需要重点强调的是,相关负责公海保护区域的领导以及组织机构应当建立起统一协调的标准,不断的使相关地区性法律与政策进行有效的实施和应用。地区性条约和一些相关的国际组织决议有着管理范围上的冲突和局限,因此公海保护区的全球性法律制度是在这个公海保护问题大背景下需要立即着手操作建立的项目和主要内容。目前关于公海保护区的国家实践历史并不长,尚处于发展阶段。全球性法律将包含在公海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中,这些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公约》的原则性和地区协议之间的不足。此外,鉴于现有条约大多是倡议性的,今后的条约设计将更加关注权利义务条款和具体的执行措施,适当增加全球性条约的强制性。同时,根据每个地区的差异,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也会有所不同,我们不能忽略了地区性法律与政策的作用,这些法律和政策也要根据现实需要得到完善和改进,使得条文的内容更加详细与具体,例如明确管辖范围,权利义务的划分,程序上的内容更加科学,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结论

总而言之,建立公海保护区所取得的战略利益很明显,但其与现代公海制度的冲突也不能忽视。公海保护区制度有利也有弊,我国公海保护区的建立需要权衡利弊,既要认识到公海保护区带来的积极效应,也要看到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充分发挥公海保护区在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上的作用,积极加强国内体制建设,尽量减少冲突,尽最大可能发挥公海保护区的优势。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崔华洁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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