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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6期  (2018-12-14 长江流域)       全选  导出

1 专家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核心问题是利益衡平 2018-12-14

中新网重庆12月7日电(记者刘贤)7日,首届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法律论坛在重庆举行。环保和法律界专家围绕如何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建言献策。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认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利益衡平。他提出应注意“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界定经济带、经济块和生态块、生态带之间的利益边界”“如何建立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则”等问题。 秦天宝认为在立法模式上,需要从分散多头立法向多维综合立法转变。在重要制度上,需要从单维管制向多元治理转变。具体而言,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体现流域性特点,依据问题和需求进行类型化,分类设计相应制度、辅之以保障性的配套制度,形成制度体系。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式军认为,长江流域立法需确立五大制度:河长制度、流域规划和空间管控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责任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 生态环境部规划院研究员张红振表示,可从四个方面出发,提高长江经济带典型环境污染案损害赔偿救济成效。其一,针对当前环境污染多发案频发案专项治理,提高环境损害鉴定与赔偿的威慑力。其二,选择环境污染行政经济手段应对薄弱领域,选择典型案件扩大赔偿救济力度。其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理论技术体系和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其四,提高损害赔偿资金到位效率,用于受损的环境生态恢复和体现环境公平正义。 德恒律师事务所环保法律师周建勋提出,环保已成为多行业发展的新“命门”,企业高管涉刑率陡增也成为新的趋势。建设有担当的中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环境法律风险,主动防控环境法律风险,主动开展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评价,将环保内化为企业刚需,才是新时代背景下企业发展的新路径。 据悉,此次论坛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办,未来将由覆盖在长江经济带即上海、江苏、浙江等11省市的德恒长江沿线分支机构轮流承办。 【编辑:张燕玲】 查看详细>>

编译者:长江流域 点击量:13

2 长江经济带两座特大城市,GDP超10000亿 2018-12-14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不断向大城市涌动,造就了一批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今天我们来看看长江经济带的两座特大城市。 首先第一座是:南京,是江苏省会、副省级市、南京都市圈核心城市。全市下辖11个区,总面积6587km,常住人口827万人,是长三角及华东唯一的特大城市。 南京是中国四大古都、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四大古都中唯一未做过异族政权首都的古都,长期是中国南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南京地处中国东部、长江下游、濒江近海,是长三角辐射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国家重要门户城市,也是东部沿海经济带与长江经济带战略交汇的重要节点城市。 同时,南京也是“一带一路”战略与长江经济带战略交汇的节点城市,南京都市圈核心城市。南京的GDP达10503亿元人民币。 第二座城市是成都。成都位于四川盆地西部,成都平原腹地,境内地势平坦、河网纵横、物产丰富、农业发达,自古就有“天府之国”的美誉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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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专家热议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阀门” 2018-12-14

中新社南昌12月2日电题:国内外专家热议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阀门” 作者苏路程吴鹏泉 11月30日至12月3日,第五届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在江西南昌举行。此间,来自国内外多位专家热议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阀门”。 建共商机制破“九龙治水” 生态功能难以估量,无可替代的长江,长期面临着“多头”水治理的压力,进而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多头”治水问题如何破?在中国科学院院士陆大道看来,最为关键的是“共”字,即“共抓”。“针对各种问题制定一套综合性的解决方案,构建一个高效的集疏运系统,解决中上游航道梗阻、提高高等级航道的比重,使长江航运潜能充分发挥出来。” 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亦持相同观点。“应当建立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区域协商合作体制、制度和机制。” 他说,国际上的经验表明,在一个有效的组织管理权威之下,共同的行为责任、共同的利益诉求、最小的代价和最大的生态效益,决定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区域协商合作体制和机制的建立。“特别是,建立省际、市际和县际协商合作机制是有效的。” 立法推动流域“绿色监管” “莱茵河所在地欧洲颁布了《欧盟水框架指令》保护水资源,世界第四长河密西西比河所在地的美国制定了《清洁水法》防治水污染。”保尔森基金会气候与可持续城镇化项目政策和研究副主任黄兴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借鉴国际经验,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流域治理的基础。 常纪文亦建言:“在综合性法律制定方面,制定流域管理法作为流域治理的基本法。在专门性法律方面,建议积极推动长江保护法出台,建立以持续改善长江水质、改善长江水生态、丰富水资源为中心的流域绿色监管模式。如果短期内出台有困难,可先制定长江流域保护条例等。” 此外,常纪文称,推进长江经济带地区湿地保护,有必要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结合长江经济带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中央的整体部署,制定针对性强的长江经济带湿地开发与保护条例。(完) (责任编辑:罗伯特)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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