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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七月起施行

编译者:mall发布时间:2018-6-1点击量:266 来源栏目:政策法规

5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海南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湿地保护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建立多元化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支持为辅助的多元投入体系。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

  《条例》规定,海南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本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外,禁止征收、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县级重要湿地。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所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条例》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砂、采矿、挖塘、烧荒;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条例》提出,海南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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